过去几年,从事视觉效果研究的人们普遍认为“视觉只是一个感知的过程,人眼所能完成的生理功能充其量是给大脑提供原始的表面和直接的外部客观信息,本身并不理性。”很明显,这种观点对视觉效果的理解是片面的。今天我们知道,每一个物体的“形”都不是经过人脑主观意识加工后的原来的客观形状,而是经过主观认识和“调调”的新的形状。德国心理学家把这种“变调”现象归因于客观形状的主观意识,而我们中国人则喜欢称之为“Gestllet”。也就是说,我们人类在用自己的眼睛判断外界事物时,不仅完成了将物体图像投射到大脑皮层这样一个简单的操作机制,而且在大脑进行理性认识的同时,也开始了一个特殊的思维过程。
所有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形”都可以分为各种客观要素,但在人类的视觉中,每一个“形”绝不是这些要素的简单总和!(就像咖啡的概念绝不是浓郁、苦涩、棕色和芳香一样),但一种新的格式塔从各种构成背景中涌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对“形式”的革命性理解。著名设计师鲁道夫和阿希姆在《艺术与视知觉》一书中宣称:“思维不是除了视觉之外的各种心理能力的特权,而是视觉本身的组成部分!”这一概念为现代视觉设计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
由于人类视觉的这一特点,我们不仅要注意那部分对理性思维的诉求,还要有意识地加强创意元素的视觉冲击力。创作元素的“形式”在客观世界中的存在本身没有任何意义,一切情感和感性元素都是人类赋予的。每一个元素都有自己独特的“形”的魅力,这种魅力不是本身固有的,而是从每一个受众的文化背景中“浮现”出来的。这就是创作者想要表现的(设计师就像一个翻译者,他的任务就是尽力把自然的语言翻译成视觉语言)。创作者不仅要通过“形式”唤醒人们的社会意识,更要通过“形式”能够直接与人的心灵互动的独特属性震撼读者。才能获得观者最强烈的共鸣。
本质上,我们所有的视觉体验都是以宇宙为整体,以人为理解中心。是本着一种形而上的思维来处理感知的事物。感知事物内在特征的先天能力主导着创作者的视觉思维。
我们的视觉思维不能只建立在感觉和感知的基础上,没有经过事物本质的净化就会流于表面和粗糙。任何深刻的艺术表达都是对现实有意识感受的产物。就像儿童作品和艺术作品的区别一样:一个是纯粹的潜意识和情感,而另一个仍然保留着作品中的意识思维过程,通过对表达媒介更强的控制来强化个人情感。
创作的过程通常基于两个形而上的因素:一是通过被迷住的能力来体验的力量(要在视觉思维中体验并把我们的视觉思维转化为视觉语言中的“形式”,我们需要被迷住的能力);其次,主题精神的诠释是这种能力的结果。概念和实践平等地相互制约。概念越强,主题在精神上就越深刻、越激烈,作品就越引人入胜、越重要。
将视觉思维转化为视觉语言中的“形式”,不仅需要丰富的社会意识,还需要强大的造型能力和概括能力。我们在视觉上感知到的从来都不是单一的、静态的、孤立的。它是自然界的有机体之一,它的存在是对自然的补充。我们在感知事物的时候,不仅仅要反映感官所理解的物理真理,在感性和知性方面,应该是思维中自我意识或潜意识的力量所创造的神经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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