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鄂伦春自治旗创建民族团结进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鄂伦春自治旗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标识。现宣布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象征意义,紧密联系民族团结进步的主题,体现鄂伦春自治旗的民族文化特色。
(二)内涵深刻,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视觉冲击力。
(3)图案设计应明亮、清晰、流畅、简单、大方、有意义、耐人寻味、令人印象深刻,并适合平面宣传和视觉传达。
(4)作品应以不同的比例清晰展示。设计纸张大小为8开或16开,并附有电子文件,可以是分辨率大于300dpi的JPG和TIFF文件。
二、征集时间: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25日
三.征集范围: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四.选择和奖励
(a)选择方法。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鄂伦春自治旗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申请作品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二)奖励。
本次征集和评选活动设有以下奖项:
1.一等奖,奖金5000元,一张证书。
2.两个二等奖,奖金2000元,还有证书。
3.三等奖,奖金1000元,证书。
V.作品提交方式
(1)申请人应提供一份本人信息(包括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的复印件。)和作品创意的描述。
(2)以团体名义提交作品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团体中每个人签名的签名和身份证复印件。
(3)所有申请须一式两份。
(4)所有申请的作品将不会被退回,请投稿人保留自己的论文。
(5)申请人可以通过邮件、直接投递或电子邮件提交。邮寄时请在信封上注明“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标志集”。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470-5623234
联系人:澳洋
电子邮件:elcmw@126.com
邮政编码:165450
六.预防措施
(a)申请的工程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
(二)申请作品必须是原创的,应当与国内外、地区内外、城市内外的重大活动标识明确区分,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
(三)申请作品或者用于创作候选人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4)被评为“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团结进步创作活动”标志的获奖作品归创作者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归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团结进步创作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民族团结进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修改选定作品设计中的不完善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决定所选作品的适用场合、方法和时间,除奖励和荣誉外,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5)本征集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全国团结进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亓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5日
http://www.elc.gov.cn/Item/41085.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