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级旅游景区导向标识代码
5A级旅游景区设计与设置规范。本规范的基本原则是丰富和完善甲级旅游景区logo设计(以下简称景区标志)的导向服务功能,提高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专门用于景区导向标识系统的建设和生产,如景区导向标识、3A45A景区标识系统工程、景观解说介绍卡、服务设施导向卡、安全警示卡等元素。非甲级风景名胜区和特色旅游街区可参照执行。
旅游景点识别系统包括五种类型:各种导游标志(包括导游全景、导游图、身份证、景点介绍卡等)。(
1.导游全景(景区总体规划)
包括景区全景图、景区文字介绍、旅游信息、景区相关信息、服务管理部门电话等。
二、风景(景点)介绍卡
指景点介绍和风景卡片,综合介绍相关的起源和典故、设计尺寸、景点描述卡片和区域导游图
第三,路标
内容包括道路标志、公共厕所标志、停车场标志等旅游标志。
第四,警示关怀卡
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和环保等温馨警示标志、警告和警示标志。
V.服务设施的名称标识
一些公共场所的提示标志,如售票处、出入口、旅游中心、医疗中心、购物中心、厕所和汽车站。
第二章导航标志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2.1目标
风景名胜区规划引导标识系统是指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使其能够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的系统
旅游形象元素的整体部署和具体安排。树立高品位、高质量的景区服务形象,营造和谐的景区观光休闲环境,为游客提供人性化服务,加强景区与游客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游客体验,优化景区发展的本质结构和空间布局,引导游客顺利完成旅游活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2主要内容
2.2.1综合分析景区导向标识规划区的发展和现状、优势和制约因素,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联系。
2.2.2分析景区导向标识规划的总需求、区域结构和其他结构,提出规划的主题形象和发展策略。
2.2.3提出景区导向标识的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导向标识设计的方向、特点和主要内容,提出导向标识元素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原则和方法。
2.2.4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意处理、保护、开发和利用之间的关系,并为景区导游标识制度的具体实施提出保障和其他合理措施。
2.2.5对体积、比例、颜色、风格等提出要求。
2.2.6景区导向标识规划应与景区总体发展规划相协调。规划期一般为5年,应由专家论证,提高导向标志设置的科学性和专业性。5a景区的设计旨在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
2.3基本导向标志
景区全景引导标志、景区区域引导标志、景区服务引导标志、景区道路交通标志、景区描述标志、停车场、售票处和旅游服务中心引导标志;购物、餐饮、厕所、医疗急救、公共电话、警示咨询、服务质量投诉等场所导向标识是景区标识系统必不可少的基本导向标识。
第三章景区类型及识别系统
3.1景区分类
根据旅游资源的构成,景区可分为三种类型:自然景区、文化景区和复合景区
要突出其多功能性、综合性和文化性,作为导向标识系统设计和设置的基础,并充分体现其创意构思、具体形式和装饰风格。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名胜区在建立导航标识系统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3.4复合景区导航识别系统
应当与景区总体宏观规划相统一,符合景区的文化和自然特征,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合理设计和设置导向标志。
第四章是导航标志系统的设计
4.1设计要求、原则、依据和程序
4.1.1设计要求
导向标志必须实现其完整的功能、完整的外观、清晰直观的文字和图案内容;品质和魅力高尚,造型和风格适宜,设计风格应突出生态性、文化性、艺术性、多样性和功能性;由于类型不同,应区分暖色与冷色、强弱色、软硬色,区分明净形、华丽形和简约形,使其适合旅游景点的环境;标志的材质、外观和风格应当与景区的类型、特点和环境相一致。设计各种标志时,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区分系统,建立系统间的有机结合。
4.1.2设计原则
设计理念要人性化,设计内容要标准化,设计风格要与环境相协调,导向标识的类型和功能要系统化。
4.1.3设计基础
导向标识的设计应基于景区表达管理理念和定位的要求、游客对旅游线路和内容的要求、景区室内外环境条件、导向标识的表达和导向标识的分类指导原则。
4.1.4景区标识系统设计流程
a)概念设计程序:根据景区的整体环境、形象和宣传定位,制定导向标识的风格和等级,选择专业机构进行系统规划和设计
b)有条件设计程序:根据旅游流评价和景区预测绘制导游图;根据导向图,按照分级导向的原则,对导向标志进行定位;根据导向图、分级导向原则和实际环境的需要,定位导向标志的规格和尺寸;根据分级导读卡的规格和实际文字图形内容,进行版面设计,确定排版风格;根据实际的布局样式,插入实际的文本和图形,并选择适当的TINT。
4.2景区logo设计分类:
4.2.1景区全景标志(或全景导游图)应说明(或标明)位置、方位、面积、主要景区、服务点和游览路线(包括无障碍游览路线);查询投诉、紧急救援(和夜班)电话号码等信息。
4.2.2景区描述牌(或区域导游图)应说明(或标明)景区名称、内容、背景、最佳游览方式等信息。
4.2.3景观介绍卡应科学、突出重点、通俗易懂。旅游景点logo设计。
a)自然风景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的景观介绍牌应说明地质地貌特征、结构特征、形成年代、科学价值和环境价值。
b)河、湖、冰、雪景观介绍板应突出语言的艺术性和美感,创造和对比艺术享受。c)观景台的介绍板应描述环境、地形、动植物和天文现象的特点。风景招牌设计
d)动植物景观介绍卡应说明该景观的科、属、外貌特征、习性、珍惜程度和保护程度。e)遗址景观介绍卡应说明时代、背景、发展历程、文化内涵和保护水平。建筑和宗教景观介绍板
c)服务导向标识:在景区、景点、景观、服务设施、出入口等处设置导向标识。方向、位置和距离应根据功能要求进行标记。
4.2.5景区内公共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垃圾桶、休闲椅和长椅以及木质景观长椅。参照《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实施。
4.2.6警告和建议标志
景区必须在相应的显著位置以卡片的形式向游客提供警告和建议,包括安全警告、友情提示和公益建议。在必要的区域设置安全告示,明确景区内可能存在的危险区域、景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游客注意事项。
4.2.7管理指令的识别
a)旅游标志牌:提醒景区注意国家有关自然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区域,并阐明受法律法规约束的行为。
b)景区边界牌:指定位置、边界方向、返回服务设施的方向和距离。c)景区工作区(非观光区)标志牌:设计中应明确5A景区标识系统的位置和范围。
各种管理指令应通俗易懂,简单明了,避免歧义;文字量应适合一般游览速度;恭敬而温柔地。
4.3设计尺寸
4.3.1物理尺寸
根据景区环境的实际需要、游客的浏览距离和建筑结构特点,制定比例,并根据其功能性确定大小;历史遗迹、古今建筑和其他保护单位的物理尺寸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4.3.2文本大小
有必要根据标识所设定的场地规格因素来确定视觉认知距离及其实际大小。景区综合介绍卡[参考公式Hmm(文字高度='Lm(距离)/20)]
4.4色彩设计
导游标志及其文字、图案、内容和色彩应根据景区经营理念和环境背景色的需要,与高反差色彩相匹配,以获得文字和图形的最佳视觉效果。
4.5文本和图形符号的使用
4.5.1中文和英文是景区导游词的基本语言,必须同时使用。所表达的信息应与所指对象一致,字面意思应准确。
4.5.2中文的使用
必须使用简化字体,不得使用传统字体或其他难以区分的字体(见《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历史遗迹、名人书法和特殊标志除外。
4.5.3外语的使用
a)旅游景点的英语语言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通则》 (DB11/T 334-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第2部分景区景点》 (DB11/T 334.2-2006)和《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实施指南(景区景点)》(北京市公共场所英语标志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市外语系组委会办公室),其他外语翻译方法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旅游业的使用习惯。
b)4A b级以上景点的全景标识(或全景导游)必须使用中文、英文和其他两种(自选)外语。
4.5.4文字的设计效果应在字体、色彩和排版视觉上清晰饱满;点、线、面、字符和地图元素的有机匹配;整个信息传递能产生强大的吸引力,给游客带来视觉冲击。
4.5.5导航标志所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T 10001.1-2006、GB/T 10001.4-2007、GB/T 10001.5-2006、GB/T 10001.10-2007)的要求,自标图形符号的设计应符合
4.6材料设计
4.6.1生产材料的选择应遵循环保、节能、科技含量高、成本低、美观、易维护、易更新的原则。
4.6.2所使用的材料可以根据景区的自然和文化特点以及实际设置的需要,参照材料学的相关原理进行选择,但必须保证文字、图形等内容具有良好的视觉对比和功能效果。
4.7结构设计
4.7.1钢结构应符合《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视觉设计原则》和《钢结构设计规范》
4.7.2混凝土结构应符合《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
标志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当设置在显著位置;现场应标有车辆标线、交通流量引导标志、收费提示、高度和速度限制提示、大小车辆分区标志、景区介绍标志(或全景引导图)、厕所标志、售票处标志、安全通知标志等。特殊部位的标志可配备发光或反光功能。
5.1.2售票处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设置在建筑物正面的上部,业务起止时间、票价和减免政策说明应标注在专用窗口栏上。
5.1.3景区出入口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景点介绍牌(或全景导游)应设置在显著位置。
5.1.4旅游中心
标志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设置在显著位置。
5.1.5游览岔路口
应设置通往景区、服务设施和出入口的定向标志牌。
5.1.6旅游景点
景点介绍牌(景区护理警示标志或区域导游图)应设置在显著位置。
5.1.7购物点、餐饮点、厕所、医务室、公用电话亭、服务咨询点、质量投诉点等服务设施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5.1.8在山体、水岸、电动或机械娱乐设施、风景名胜区、高压设施、狭窄的游览路线、高塔或地下设施的介绍牌以及游客安全警示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1.9景区边界
风景名胜区边界标志的设计应当设置在显著位置。
5.1.10非旅游区
非观光区的招牌应设置在显著位置。
5.2文物保护景区
对于历史遗迹、重要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区和公园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标志。
5.3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标志,并根据功能提供相关说明。
第六章导航识别系统的管理
6.1旅游景区各种导向标识的规划、设计、制作和安装程序
一般由旅游景区委托具有相应国家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
6.2外语的修订
导向标识使用的外文必须经公共场所英语标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外文翻译机构统一审核后方可交付使用。
6.3日常维护
旅游景点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导游标志安全整洁。如果出现断裂、歪斜、倾覆或损坏、污迹、腐蚀、严重褪色等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新标识,以保证标识的正常功能。
6.4临时识别
因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设置在规划范围外的标识设计,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
6.5监督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辖区内旅游景区各类导向标识的设计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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