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国际标准组织)是1946年由25个国家发起的国际组织,旨在加强国际合作,统一各国的工业标准。它于1947年2月23日在瑞士正式开始工作,至今已有74名正式会员和15名通讯会员。正式成员是各国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标准化组织,有权参加ISO的任何学术委员会,享有正式表决权;通讯员成员通常是在发展中国家设有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机构,不参与ISO的技术工作,但可以获得关于ISO工作的全部信息。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包装标准
由农业食品产品委员会发布并列入ISO标准目录的150多项标准,包括农产品包装、储存和运输指南。以下是一些相关标准。
(1)轻金属容器的ISO标准,详见表8-1。
表8-1轻金属容器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2)与包装和流通相关的ISO标准:ISO/TC63-玻璃容器-ERS UDC 621.869.88(玻璃容器)、ISO/TC122/SC2(袋)等相关ISO标准见表8-2。
德格县某安防科技公司文化墙设计及退伍军人之家文化建设表8-2唐瑜果酒LOGO及包装设计ISO包装流通标准
(3)满载运输包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试验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TC122/SC3制定,见表8-3。
表8-3满载运输包装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测试标准
二、欧盟包装法规
欧盟的全称叫做欧盟,由欧共体发展而来。它是一个整合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
欧盟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并行实施。欧盟法律在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直接效力,在许多领域优于国内法,特别是在单一市场涵盖的领域(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根据欧洲法院的确认,欧盟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一个在国际法中构成全新法律秩序的联盟。欧盟法律有时被归类为超国家法律。
(一)欧盟包装法规的形式
法律法规是指欧盟限制欧盟成员国各方面的法律。如果成员国的法律与本法规相冲突,以欧盟法规为准。欧盟条例的形式有: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的建议和意见不具有约束力。
成都树德实验中学沙河校区聚厦博物馆设计H5浦江县书院港台春竹射击场党建室设计及游戏开发本节介绍的规律主要是说明。
欧盟指令是欧盟为协调成员国现行法律的不一致而制定的法律要求。它通常由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每个成员政府都有责任使自己的法律与指令相一致,与指令相冲突的现有国家法律应予以撤销。该指令对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指令只要求成员国实现指令要求的目标,执行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相关机构选择。
(二)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了基本要求,即技术法规。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具有强制性。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才能投放市场,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活、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能源消耗等方面的要求。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中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了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经营者的责任,并提到了消费者的义务(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中通常不涉及)。对于出口到欧盟的货物的包装,我们应该首先了解基本要求
眉山民政局办公室文化墙设计国泰优香种业品牌VI设计的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个技术门槛,跨过这个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3)欧盟包装指令简介
指令名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指令
指令的缩写:欧盟包装指令
规章没有。94/62/EC
出版日期:1994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94年12月31日
修订时间:2003-09-29,法规1882/2003/EC
2004-02-11,2004/12/EC
2005-05-09,2005/20/EC
欧盟《包装与废物包装指令》对包装材料进行监管的主要原因是,包装材料在使用后往往被消费者丢弃到环境土壤中,其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会直接污染土壤水质。欧盟包装指令主要监管四种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最高浓度限值为: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小于100mg/kg;受控对象包括:产品包装纸盒、纸盒、木框、膜盒、塑料袋、气泡袋、泡沫、保利龙、固定器具、床单、绳索、油漆、油墨、胶带、胶带、捆绑带、标签、说明书等。
刘玲油气公司党建室设计镇扬理疗馆品牌标识设计约克空调品牌官网建设具体条款欧盟包装指令:
文章共25篇,包括目标、范围、定义、预防、再生和回收、回收系统、标记和识别系统、标准、重金属含量、信息系统、包装用户信息、管理计划、通知、报告义务、自由市场发布、科技进步的改进、特殊措施、技术委员会程序、国家法律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1.包装定义和适用范围
包装说明规定,包装是指从原材料到加工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的所有产品,由任何性质的原材料制成,用于容纳、保护、运输、运输和展示货物。
此外,为了进一步澄清包装的定义,在2004年修订包装指令后,附件一中的包装定义列出了应用这些标准的示例:
(1)符合上述定义要求且不损害包装其他功能的物品,视为包装。如果它是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则必须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用于容纳、支撑或保护产品,并且必须与所有组件一起使用、消费和处置的物品不属于包装。比如CD盒、糖盒的外包装膜就属于包装的范畴,而工具箱、茶包(小袋)、奶酪周围的蜡层、用花木撑一辈子的花盆都不是包装。
(2)在销售点设计或打算填充的物品和销售的一次性物品,在销售点填充或设计为填充的,应视为提供包装功能的包装。例如纸或塑料袋、食品膜、三明治袋、铝箔等。属于包装范畴。搅拌器、不可回收餐具等。不属于包装类别。
卧龙藏语小二品牌Logo设计苏北装饰公司眉山优乐果品牌LOGO设计视觉形象设计(三)整体包装应考虑包装组件及配件部分。直接挂在或附在产品上并具有包装功能的附件应视为包装。虽然它是整个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与所有组件一起消费或处理的项目除外。比如直接挂在或者贴在产品上的商标就应该属于包装的范畴。订书钉、塑料套管等。属于部分包装的范畴。
《包装指令》的适用范围涵盖欧盟市场上的所有包装和所有包装废物,无论是用于工业、商业、办公、商店、服务、家庭还是其他方面,无论所使用的原材料类型如何。
2.主要目标和预防措施
包装指令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有序协调包装和包装废物管理的国家措施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一方面,防止或减少对所有成员国和第三方国家环境的任何影响;另一方面,它保证了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了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
包装说明主要有两种预防措施。一是防止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减少包装废弃物总量;第二,包装废弃物通过再利用、再生等方式进行回收,以减少此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置。此外,包装指令规定,除了根据基本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包装废物的形成外,成员国还应确保其他预防措施的实施。这些其他措施包括国家行动计划、引入旨在减少包装对环境影响的生产者责任的行动计划或其他类似行动。
成都迪海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建设中学沙河校区LOGO设计陈晖社区文化建设3。回收和再生目标
回收再生目标是实现包装说明书主要目标的基本保证,是一个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目标。《包装指令》第6条第1款非常详细地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包装废物回收和再生的具体目标。该款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其全部领土内实现以下目标:
(1)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至少50%至最多65%重量的包装废物应在废物焚化厂回收或焚化以获得能源;
(2)2008年12月31日前,至少60%重量的包装垃圾应在垃圾焚烧厂进行回收或焚烧,以获得能源;
(3)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包装废物所含原料总量的至少25%至45%(重量)应回收;每种包装原料至少要有乔%的重量回收;
(4)2008年应回收;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至少55%至最多80%的包装废物应按重量回收;
(5)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包装废弃物中所含的原材料应达到以下最低回收目标:(a)玻璃60%重量,(b)纸和木板60%重量,(c)金属,(d)塑料22.5%重量(加上一些可回收成塑料的原材料),以及(e)木材重量
京承制造品牌形象设计陈晖社区成都地铁庭院文化设计党群纪检岗位文化建设设计考虑到一些国家的特殊情况和2004年10个新成员国加入欧盟这一客观事实,包装指令也为实现上述目标做出了例外:
(1)由于希腊、爱尔兰、葡萄牙的特殊情况,即分别有大量的小岛、农村、山区,且目前包装消费水平较低,达到一定目标的期限可以推迟到他们选择的日期,但最迟不超过2011年12月31日。
(2)由于新的欧盟成员国遵守本指令的要求需要一段时间,2003年加入的欧盟成员国可以将达到某些目标的截止日期推迟到他们选择的日期。此日期,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立陶宛、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应不晚于2012年12月31日;马耳他应不迟于2013年12月31日;波兰应不迟于2014年12月31日;拉脱维亚不应晚于2015年12月31日。
(3)考虑到一些国家具有良好的包装回收体系基础,他们已经制定或准备制定超过包装指令最高目标的计划,并提供有效和适当的回收能力,包装指令规定,应允许他们追求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目标,前提是他们的措施避免内部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并且不妨碍其他成员国执行该指令。设定更高目标的成员国应告知欧洲委员会这些措施。经与成员国合作,已核实这些措施符合上述考虑,不包含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对成员国之间贸易的隐性限制。欧洲委员会应该确认这些措施。
杨马峡青山绿水标识设计广元市剑阁职业学校历史博物馆设计梅山双创文化氛围设计4。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规定了包装的成分及相关特性,从源头上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这些基本要求包括包装中重金属的含量、相关包装的成分以及可重复使用和可回收包装的特性。
关于包装中重金属的含量,各成员国应确保包装和包装组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含量不超过以下标准:在成员国遵守其自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后2年内不超过600 mg/kg重量;250mg/kg;3年内按重量计算;5年内100毫克/千克重量。
包装制造和包装组件的要求如下:
(1)包装制造应将包装的容量和重量限制在最低限度,足以满足被包装产品和消费者必要的安全、卫生和容量要求。
(2)包装设计,制造和销售应考虑其再利用或再循环(包括再生),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包装废物处置和管理操作残留物对环境的影响。
(3)以包装为基础或来自管理运作的残余物或包装废物在焚化和填埋时,废气、灰烬或沥滤液中会存在有害和有毒物质,在包装制造中应尽量减少包装原料或组件中有害和有毒物质的含量。
丁岳配音文化墙设计蜀道圆牛品牌视觉形象设计大竹大众品牌视觉设计方案对包装的可重复使用特性提出了以下要求: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包装的物理特性应能满足多次循环。
(2)工人在处理用过的包装时,符合相关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3)当包装不再重复使用,成为废弃物时,能够满足可回收包装的要求。而且以上三个要求必须同时满足。
包装可回收特性的要求。
(1)如果包装是以原料再生的形式进行回收,按照目前的欧共体标准,包装制造应能使一定重量百分比的回收原料用于市场产品的制造。该百分比可能因包装材料的类型而异。
(2)如果以能量回收的形式回收包装,则应具有最低热值,以便能量回收的最佳选择。
(3)如果包装以堆肥的形式回收,应具有不干扰分类收集和堆肥的可生物降解特性。
(4)生物降解包装应能通过物理、化学、热或生物分解,将大部分完成的堆肥分解为二氧化碳、有机物和水。
5.退货、收集和回收系统
《包装指令》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建立回收、收集和再循环处理系统,以便于从消费者、最终用户或废物流中回收或收集用过的包装和包装废物,从而引导他们选择最合适的废物管理方案。包装指令还规定,退货、收集和回收处理系统的系统应向相关部门的经营者和政府主管部门公开。这些制度也适用于非歧视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包括进入该制度的详细安排和征收的关税,这些制度的设计应符合欧共体条约,并避免贸易壁垒或不公平竞争。也就是说,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出口到欧盟的所有产品,都必须符合欧盟包装废弃物返还、收集和回收体系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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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包装的收集、再利用和回收,《包装指令》要求欧盟董事在本指令实施后两年内(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就包装标志做出相关决定,并规定包装材料应显示识别和分类的目的。包装本身或标签上也应该有适当的标记。这些标志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且适当耐用。为了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作用,更好地实现本指令中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目标,包装指令还规定了包装使用者应该能够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成员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包装的使用者,包括消费者,在成员国遵守包装指令的要求后两年内获得以下必要信息:
(1)包装用户可用的退货、收集和回收系统;
(2)包装使用者在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再利用、回收和再生中的作用;
(3)市场上现有包装标志的含义;
(4)包装基础知识和包装废弃物管理计划。
7.经济手段
包装指令规定,欧盟董事今天应该感到满意:执行燕杰指令和领域,根据欧盟条约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一定的经济手段。如果没有这些措施,成员国可以根据欧盟环境政策的原则(如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欧盟条约规定的义务,采取经济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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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指令要求欧洲委员会推动与包装基本要求相关的欧洲标准的制定,通过制定标准来防止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推动以下欧洲标准的制定:
(1)包装生命周期分析的标准和方法;
(二)包装中存在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以及包装和包装废弃物释放到环境中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测量和检验方法;
(3)各类包装材料中回收原材料的最低标准;
(4)再生方法标准;
(5)堆肥和堆肥方法标准;
(6)包装标志标准。
9.根据国家法律执行
欧盟包装指令只规定了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但包装指令并不直接在欧盟成员国生效,需要转化为各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并相应构成国家立法的一部分才能生效。《包装指令》要求成员国在1996年6月30日前实施符合该指令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及时通知欧洲委员会。此外,成员国应将在本指令范围内改进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通知欧洲委员会。
(4)《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指令》
第1935/2004/EC号指令
2005年,欧盟发布了食品级接触材料和物质指令,编号:1935/
2004/EC取代89//EEC指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欧盟指令1935/2004/EC,食品级接触材料传统上被定义为食品接触材料,作为食品生产、包装、运输或辅助材料的组成部分,不会对食品产生任何影响。
富顺妇幼保健院文化建筑设计logo设计海燕声学指令1935/2004/EC品牌LOGO形象设计规定食品级接触材料一般可分为以下17项:活性及智能物质、粘合剂、陶瓷、软木、橡胶、玻璃、离子交换树脂、金属及合金、纸及纸板、树胶、影印油墨、再生纤维素(如人造丝或玻璃纸)硅化物
第1935/2004/EC号指令规定,产品与食品接触时,不得释放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成分;导致食物成分发生不可接受的变化;降低食物的感官特性(改变味道、气味、颜色等。)。
第1935/2004/EC号指令包括:
2002/72/EC:欧盟关于限制塑料材料和产品与食品接触的指令;
AP(2004)-1:欧盟关于限制有机涂层材料和食品接触产品的指令;
美联社(2004)-4:欧盟关于限制橡胶材料和食品接触产品的指令;
美联社(2004)-5:欧盟关于限制接触食品的硅酮材料和产品的指令;
美联社(2002)-1:欧盟关于限制纸质材料和食品接触产品的指令;
84/500/EEC:《与食品接触的陶瓷产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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