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侵权的客体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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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客体是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权利或利益,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或利益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对此,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广义而言,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应作广义解释,即只要现有法律制度明确承认的权利属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侵权法保护的利益是指规范社会生活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法规所包含的一切合法利益。狭义的侵权法保护的权利是指私权,排除公法中的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商权、纯经济损失(纯财产利益)等绝对权。将广义理论与狭义理论相比较,广义理论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界定过于宽泛,从而将债权等不应由侵权法救济的权益纳入侵权法保护范围。狭义上,侵权法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受害人根据侵权法获得充分的救济。笔者认为侵权法保护的权益主要是指私法上的绝对权,而不仅限于私法,还应该包括社会法上的一些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并没有违背传统侵权法中权益的定义,还包括了一些平等主体之间的非传统私权,符合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虚假广告侵权的客体是指受虚假广告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 (一)物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正常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益,此类侵害的客体是物权。虚假广告侵害物权主要是指利用虚假广告侵害他人的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即虚假广告影响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表现为权利人使用和收益标的物的利益的丧失或减少。比如虚假广告提供的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广告中所声称的功能,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收益和处分。同时,虚假广告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财产风险。比如虚假广告宣传的假冒伪劣商品,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就会对他人造成财产风险。此外,虚假广告可能给消费者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是“侵犯物权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构成了侵犯物权”。比如虚假广告让消费者付出超过其正常价值的费用,这显然是一种财产利益的损失。(2)虚假的人身权广告造成他人人身权损害的。此类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人身权,主要是指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生活中,虚假广告侵犯身份权的情况很少。例如,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服用假药后死亡,这种虚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虚假医疗广告因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相信并接受治疗,导致疾病或残疾加重。此类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健康权:虚假广告假冒名人或国家机关名称,直接侵害消费者姓名权、肖像权或国家机关姓名权;虚假美容广告谎称明星在医院接受了整容手术,这侵犯了明星的名誉权。这种虚假广告侵害的客体是与主体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人格权。(三)知识产权声音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此类侵害的客体是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科技成果,以及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例如,虚假广告假冒他人的专利或驰名商标,或将他人的作品用作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侵权的客体

(四)其他权利虚假广告侵犯除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传统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此类侵权的客体是“其他权利”,主要是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些社会法律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属于传统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范围,但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1.广告主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可以认定为民事欺诈,这本身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首先,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当消费者被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时,他们无法真正了解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这正是虚假广告所寻求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其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目的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有为自己的目的进行选择的权利。目的选择的前提是真实和目的,目的选择的前提是消费者有知情权。虚假广告首先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其传递的虚假信息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必然会侵犯消费者选择目的的权利。最后,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显然,虚假广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难以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扰乱正常交易秩序。2.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虚假广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有学者认为,竞争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笔者认为,竞争权的本质,尽管有国家的干预,但仍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属性。权利的客体不属于智力成果,不属于传统民事权利的范畴,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即经济法上的新型民事权利。公平竞争权成为侵权客体的法律依据可以追溯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被侵权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不正当竞争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其中明确使用了“侵权”一词,实际上是对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虚假广告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这里有个案例来说明。2000年初,北京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其广告中多次称其为“全国第一、商业区第一、奢侈品第一、服务第一、摄影第一”,其竞争对手——北京米兰春天婚纱影楼以巴黎婚礼实施不正当广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12.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最高、最佳条款”的禁止规定,属于误导性虚假广告。

从表面上看,“巴黎婚礼”的广告行为既没有贬低竞争对手的声誉,也没有窃取竞争对手的公司名称,也没有非法获取和使用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因此广告并不直接侵犯竞争对手现有的任何特定利益。但“巴黎婚礼”这种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抬高自己的眼界,吸引更多消费者的作用,使得竞争对手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就是说,“巴黎婚礼”侵害了与之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平竞争资格、不受不正当竞争排斥和损害的地位、通过公平竞争获取利润的能力”。在这种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虚假广告侵权中,公平竞争权成为虚假广告侵权的客体。(五)财产利益和个人利益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合法的财产利益和个人利益,侵害的对象是合法利益。侵权法保护合法利益。《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说明法律既保护民事权利,又保护民事利益,统称为“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提到了民事利益的规定:“受害人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的客体范围逐渐扩大。侵权法保护的对象除了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外,还包括一些法定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正如一些学者所说:“有必要扩大侵权的解释:被侵权的‘权利’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还包括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民事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人格利益是指尚未上升为人格权的个人利益,即法律高度概括地赋予民事主体的具有集体特征的人格利益。在台湾,民法保护一般人格利益,即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具有集体权利特征的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为其全部个人利益依法享有的一项包罗万象的权利。它以“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理念为基础,以人格平等、尊严和目的为内容。任何侵犯特定人格权以外的其他个人利益,违反上述价值观念的行为,均可视为侵犯一项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人的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现,具有解释、创设和补充立法明确规定的特定人格权的功能。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概念。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非法侵害下列人格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格尊严权、个人目的权。”可见我国也确认了一般人格权。据此,虚假广告侵害的个人利益可分为四类:1。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是指没有歧视的人格平等,是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而不是财产和物质的平等。《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平等包括人格平等。2.个人尊严。个人尊严是指公民基于社会环境、地位、威望、工作环境和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对自己和他人的个人和社会价值的理解和尊重。《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人民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指民事主体在不受非法干涉或控制的情况下,保持自身平等、独立和完整的自由。《民法通则》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从广义上讲,恶意侵犯虚假广告是对消费者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因为虚假广告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和不滥用权利的民事基本原则,针对消费者的“公开”欺诈是对消费者人格平等和尊严的不尊重。基于此,消费者的人格自由在虚假广告面前也受到了侵犯。4.死者的个人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以已故名人的名义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就会侵害死者的个人利益,死者的近亲属可能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害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以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二)非法披露或者使用死者隐私,或者以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侵犯死者隐私的。”第二,财产利益也称“纯经济利益”,英美法称之为“纯经济损失”,台湾学者称之为“纯财产损害”,是指除财产权外应当受到保护的经济利益。英美法中一些以故意为要件的侵权行为,大多以纯粹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对象,如欺诈。虚假广告会侵害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相当于侵犯权利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虚假广告因虚假宣传或欺诈而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预期的财产利益。如果受害者不能通过合同法获得救济,应根据侵权法赋予其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种虚假广告侵权的客体是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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