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意味着对消费者的伤害或违反公共规则。_虚假广告与侵权自然有血缘关系,这是由虚假广告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侵权案件屡见不鲜。所谓虚假广告侵权,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推荐者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布虚假广告以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虚假广告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虚假广告侵权是指虚假广告本身构成侵权,即虚假广告直接侵权。如广告主假冒他人专利、商标、企业名称,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姓名,直接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姓名权。对此,《广告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四)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和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广义的虚假广告侵权既包括狭义的虚假广告侵权,也包括虚假广告结果侵权,即虚假广告的间接侵权。是指虚假广告本身不直接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但其结果实际上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比如发布虚假广告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权;或者通过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损害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与虚假广告内容的直接侵权相比,笔者将虚假广告结果的侵权界定为间接侵权。因为虚假广告的主要对象是消费者,这就决定了虚假广告侵权首先表现为相关主体通过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最终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虚假广告侵权作为竞争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包括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说,虚假广告结果侵权是虚假广告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这里,我们要做一个多余的解释。这里所谓虚假广告侵权,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推荐者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将虚假广告作为“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行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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